(原标题: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
近日,青岛青岛市崂山区“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案件引发公众关注,警方机事件青岛市公安局成立工作专班,通报赣州市某某代理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核查,逆行女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青岛关于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8月28日14时许,警方机事件林某润(男,通报26岁,逆行女司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黄山村人,青岛个体经营业主)到返岭派出所报案称:8月28日13时许,警方机事件其在崂山风景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被人辱骂殴打。通报返岭派出所依法立案,逆行女司为林某润制作报案笔录,青岛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警方机事件通过走访调查、通报询问证人、视频研判,确认嫌疑人系王某(女,38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青山村人,曾从事茶叶店经营、个体运输,目前无固定职业)。8月29日18时许,将王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查明,8月28日13时许,王某驾驶车辆前往医院预约就诊,行至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因车辆较多通行缓慢,逆向行驶超车,赣州市某某代理有限公司与林某润正向驾驶的车辆相遇,王某倒车准备并入顺向车道。倒车过程中,林某润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因林某润车辆与王某车辆间距过近,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期间与前方顺向行驶旅游大巴车发生刮蹭后,王某下车对林某润进行了辱骂,并与旅游大巴车驾驶员就事故处理协商达成一致。随后王某又对林某润进行辱骂、殴打。
8月29日19时许,法医鉴定林某润面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及体表挫伤(右颈部一处、右上胸部一处),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林某润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写“我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8月29日22时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王某殴打他人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王某侮辱行为处以罚款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8月30日凌晨1时许,将王某送至青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到案后,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悔过,书写《道歉书》向林某润致歉,表示愿意承担林某润的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8月31日,公安机关将对王某的处罚决定送达被侵害人林某润,林某润签字确认。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警告知林某润,有权就本案对其造成的医疗费用、经济损失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网传“肇事逃逸、交通违法未查处”核查情况
经查,王某驾驶车辆与旅游大巴车发生刮蹭,王某告知大巴车驾驶员联系方式并协商处理,大巴车驾驶员向车队负责人报告情况后,先行驶离现场。8月29日15时许,王某电话联系大巴车驾驶员,大巴车驾驶员表示车损轻微不要求赔偿。根据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相关规定,王某车辆右前侧、大巴车左后侧轻微车损,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王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符合规定,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手续齐全完备有效,无需扣留车辆,王某被执行行政拘留后,车辆由其亲属保管,曾停放于市南区金坛路附近。
8月29日21时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王某驾车逆向行驶行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其驾驶证一次记三分。
三、关于网传“居家拘留”核查情况
8月31日,公安机关巡查发现,网上出现大量所谓王某“居家拘留”不实言论。经查,首发者系王某志(男,31岁,在青务工人员),8月31日12时许,其途经市南区金坛路时,发现涉事车辆,即对车辆及周边进行网络直播,并编造“女当事人从家中下楼报警”的虚假信息,后又将现场相关视频传播至网上,导致“居家拘留”谣言大量传播。9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志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关于现场视频中黑衣男子身份核查情况
网传,现场视频中黑衣男子为公安民警。经调查核实,该男子为崂山区王哥庄街道青山村居民林某瑞(与王某同村,个体经营业主),事发时驾车路经现场,发现堵车严重,便下车查看,看到王某正在对林某润辱骂,即上前劝说。在王某驾车准备离开时,林某润挡在王某车辆前方,林某瑞让林某润“记下车牌’’,拉劝林某润让开,王某驾车离开现场。
真诚感谢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也真诚希望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让我们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青岛市公安局
2024年9月3日
当地警方情况通报
延伸阅读
男子掌掴老师被判一年半,路虎女司机扇耳光只拘留10天?律师解析
大风新闻消息,8月28日,山东青岛崂山区38岁女子王某驾驶路虎车逆行插队,辱骂对向正常行驶的26岁退伍军人林先生,并连打十多个耳光致其口鼻出血。8月29日,女司机王某被崂山区警方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1000元。
逆行插队的王某(右)下车与对向车辆驾驶人发生纠纷
2018年7月,河南洛阳32岁常某驾车偶遇同村的初中老师,想起20年前被体罚,常某连打老师4巴掌并拍摄视频,后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一年半。
同样是掌掴,为啥判罚会有这么大的区别?如果退役军人林先生当时没忍住还手了,结果又会如何?路虎女司机殴打退役军人会加重处罚吗?
9月1日,“20年后学生打老师”案代理律师周兆成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分析几个耳光背后的量刑差异。
>>>掌掴处罚不同
学生打老师与路虎女司机案性质情节法律适用标准不同
“常某6年前打老师4耳光被判1年半,为啥路虎女司机打退伍军人十几耳光员只是行政拘留?”周兆成指出,这两起当街掌掴案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差异——
其一、行为性质和情节不同:常某打老师事件中,常某的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4个耳光行为,还存在拦截、辱骂、打老师,并放任打人视频传播到网上,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不良影响。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老师的人身权利,还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冲击。
青岛路虎女司机殴打退伍军人事件中,虽然女司机的行为也很恶劣,但从目前的证据看,其行为主要是一时冲动,没有像常某那样有放任传播视频扩大影响的行为。
其二,法律适用标准不同:对于常某的判决,法院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他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方面是因为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如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并且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和负面评价,被认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路虎女司机的行为虽然也涉及殴打他人,但要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满足特定的“情节恶劣”条件。目前来看,女司机的行为尚未达到这些条件,因此无法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其三,案件背景和具体情况不同:常某打老师事件可能涉及到师生关系、历史积怨等复杂的背景因素。而路虎女司机殴打退伍军人事件中,退伍军人的身份可能会引起一定的社会关注,但在法律适用上,主要还是根据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退伍军人的身份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而是要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认定。
“20年后学生打老师”案发后,常某写下千字忏悔信,并希望老父亲替他“负荆请罪”。截至目前,青岛路虎女司机并未为自己的言行向林先生道歉。
“20年后学生打老师”相关视频截图
>>>过错程度和后果
男方如没忍住还手认定互殴,或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责
“逆行、插队、打人,留下满脸是血的受害者,一脚油门扬长而去,张狂的路虎女司机哪里来的勇气?”
周兆成指出,路虎女司机的猖狂行为有多种因素,比如个人性格的骄横跋扈、法律意识的淡薄等。
目前退役军人林先生表示,他没还手是考虑他的车上有孩子,不想给孩子留下以暴制暴的坏印象,他是退役军人,对方是女士,他知道如果动手会被判互殴。目前,他不会和对方和解,他只想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退伍军人林先生当时没忍住还手,会被认定互殴吗?周兆成认为应该要区分情况看。
“如果还手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且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即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行为,那么退伍兵哥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如果还手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即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周兆成表示:“如果双方的行为被认定为互殴,那么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可能会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已是顶格处罚
路虎女司机若存在“情节恶劣”,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责
8月31日,网传被打司机林先生伤情鉴定为轻微伤。9月1日,记者联系青岛市公安局求证,民警答复称此案的最新情况需关注官方通报,“后续的工作进展情况,请您时刻关注‘崂山公安’的微信公众号,或者是‘平安崂山’的微博号。”
对此,周兆成指出,如果被打司机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一般来说,轻微伤不会构成刑事责任,但路虎女司机仍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拘留和罚款。民事责任方面,路虎女司机需要赔偿被打司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同时,殴打行为也可能对被打司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还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周兆成认为,就目前来看,青岛警方对路虎女司机行拘10天罚款1000元,已经是顶格处罚了。
周兆成表示,可能有人会有疑问,打人不是最多拘15天吗?这是有条件限制的——要么是结伙殴打他人,要么是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或60岁以上的老人,要么是多次殴打他人或是一次殴打多人。
“路虎女司机的行为虽然恶劣,但不存在这些情形,因此无法适用10到15天的加重处罚。”
可能还有人问,那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吗?周兆成释疑说,殴打他人,要达到“情节恶劣”才能入罪,而根据两高办理相关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六种情形才能算是情节恶劣: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因其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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