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15年 国开行原副行长周清玉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4年11月5日,获刑贿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年国副行长周清玉受贿、开行四川某某环保机械设备业务部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原副玉受对被告人周清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行长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周清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审宣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获刑贿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二十万元;对查封、年国扣押、开行冻结在案的原副玉受四川某某环保机械设备业务部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行长

  经审理查明:

  • 2013年至2023年,周清被告人周清玉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审宣纪委书记、获刑贿案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承揽、企业经营、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43万余元;
  •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周清玉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100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清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周清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周清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总台央视记者 奚丹霓 张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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