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积金法》及《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提取条件。
一、提取范围
1.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 职工租赁住房的;
3. 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4. 职工退休、离职、失业、死亡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提取条件
1. 购买自住房提取条件:
(1)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应当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提取;
(3)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条件:
(1)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提取;
(3)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应当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施工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3. 租赁住房提取条件:
(1)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租赁住房的,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提取;
(3)职工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4.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
(1)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当在还款期限内申请提取;
(3)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相关证明材料。
5. 退休、离职、失业、死亡等提取条件:
(1)职工退休、离职、失业、死亡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退休、离职、失业、死亡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申请提取;
(3)职工退休、离职、失业、死亡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取程序
1. 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申请;
2. 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职工的提取申请,符合条件的,出具提取证明;
3. 职工凭提取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提取时限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提取条件满足后6个月内申请提取。逾期未提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提取权。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提取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积金法》及《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附则
本提取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